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细化相关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项目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鉴于我省目前双资质企业较少,为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单位也可根据项目情况和项目特点,选择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AAA等级的设计企业;具有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优良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木结构公共建筑可采用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牵头单位时,应对其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情况进行重点考核。
四、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审批的相同渠道申请,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4月14日,摘自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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